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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须知 |
|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须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手续。验照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 一、验照应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验照费用 个体工商户验照不缴纳费用。 三、法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
| 分辨率:800X600 主办单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天津威奕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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