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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
| 一、年检范围、时间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 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接受年检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登记机关批准,发给《同意延期年检通知书》,在限期内办理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二、年检方式、费用 企业年检实行“网上申报”与“年检窗口申报”并行方式。企业可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www.tjhd.net 或www.tjaic.gov.cn )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申报,也可到属地登记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写后到窗口办理。 下列企业不能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到年检窗口办理年检手续: 1、上一年度未参加年检企业; 2、上一年度因存在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企业; 3、两年内获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 4、嫌疑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年检免收年检费。 三、年检应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规定,属于下列类型或行业的公司,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公司 (3)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公司 (4)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公司 (5)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6)两年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以及涉嫌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公司。 需要审计的企业应向审计机构另提供我局与天津注册会计师协会商定的附注说明(“附注说明”请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查询)。 对涉嫌注册资本违法的公司,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指定审计。 在上述审计范围内,除有上述第(6)项情形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一是法定住所位于滨海新区内的公司; 二是年检年度获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命名的天津“百强”、“优秀”、“广告经营百佳二十强”、“守合同重信用”、“文明市场”等称号的公司、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公司; 三是2007年度第四季度设立的公司。 其中属于(2)中的公司,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该项荣誉证书、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06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已加盖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银行、保险、电信、石油(加油站)等分支机构,只提交上一级机构上一年度(06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应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清算证明材料。 四、年检流程 窗口年检 凭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写报告书,准备其他材料————〉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工作人员受理、审查————〉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网上年检 进入天津市红盾信息网————〉注册和登录————〉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交年检报告书————〉查看审核结果————〉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准备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加盖戳记手续 五、审计报告要求 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应对企业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往来款项中涉及股东、关联方的主要交易情况等进行披露。 对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年检申请。 六、法律责任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利依法受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依法对有关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4、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所得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 分辨率:800X600 主办单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天津威奕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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